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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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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公管〔20241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招标单位:

现将《黄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511

 

 

 

 

 

 

黄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点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皖政20231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建市函20201073)、《关于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建市202123号)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定分离是将评标程序分为评标和定标两个阶段。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定标阶段,定标委员会按照定标规则,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除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四条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应明确评标办法、定标规则等事项,并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方法实施。

(一)评标阶段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向招标人推荐得分前五的中标候选人(不排序)。前五名得分有并列者一并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二)招标文件应明确定标要素,由定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的综合实力、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技术方案、质量安全、企业信誉、价格因素、企业的履约能力与表现、关键岗位人员到场履约能力、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历史变更情况、考察或函询情况等要素进行评判,按照定标规则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候选人、中标人产生后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四)因异议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其中中标候选人尚有2名及其以上的,招标人可继续定标;只有1名时,招标人是继续定标还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按照原评审情况依照评审程序在合格的投标人中补充推荐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事前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规定;均被否决时应当重新招标。

第五条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组成人员可由招标人代表、招标人上级单位代表、项目使用或经营管理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含)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成员事前、事中和事后严格按照保密管理。

定标委员会组长原则上由招标人代表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素质、能力水平。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以及有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记录的,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采用评定分离招标的项目,定标方法分为集体议事法和票决定标法等。

(一)集体议事法是指由定标委员会集体商议,定标委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综合定标委员意见确定中标人的方法。

(二)票决定标法是指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可以票决晋级入围,也可以票决淘汰入围。采用票决定标法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约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

除上述方法外,招标人也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他定标方法。

第七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八条  招标人自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10日内组织定标会议。如因招标文件约定或其他合法原因,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当延期。

定标会议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定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确定1名中标人。

第九条  招标人在召开定标会议前可以对中标候选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等有关情况进行考察、函调,并出具考察报告及函调相关资料作为定标的辅助参考。

招标人应当做好定标环节相关工作,包括对定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定标档案的管理等。

第十条  定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介绍定标程序及须知,定标成员签署承诺书。

(二)招标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招标情况。

(三)招标人介绍评审情况、专家评审意见等。

(四)招标人结合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函调及相关资料,汇报各中标候选人的优势、不足、风险等。

(五)如要求中标候选人答辩的,可组织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针对有关问题,向定标委员会进行答辩。

(六)非定标相关人员离场(不含监督小组等工作人员)。

(七)采用集体议事法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定标委员会组长定标;采用其他定标法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八)形成定标报告。定标报告内容应包括:定标程序、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要素、考察报告及函调相关资料(如有)、定标办法、定标结果等。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中标结果。

第十二条  中标人出现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招标人可以从余下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组织定标活动,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组建监督小组,对评定分离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制定评定分离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负责对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的组成和示范文本的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定期开展标后履约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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